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23民初773号
原告: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辉南县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解治津。
原告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南县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5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