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23财保65号
申请人:桦甸市直通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里。
被申请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2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于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