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22民初21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杨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吉林玉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标准化厂房办公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刚,职工。
原告**军诉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