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正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正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雨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玉,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双辽市恒源兴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正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恒源兴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四西
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擅自处分已冻结的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本院已依法扣划了第三人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万元,并在扣除执行费10,800元后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综上,(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管玉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