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第四中学、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四中学 被执行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四中学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通过在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 4、2022年8月17日,约谈吉林市第四中学,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5、2022年8月2日,依职权对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毛 巍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