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第四中学、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21民初1678号 原告:吉林市第四中学,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14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男,基建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支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市第四中学与被告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第四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错误给付的38,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正式用电工程施工达成《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900,000元,吉林四中已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尚有300,000元未结算。2018年7月30日,案外人万丰公司承建原告自筹项目维修改造工程,在支付工程款时,原告通过吉林市国库支付中心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3月5日向万丰公司支付工程款18,700元、320,000元,但上述两笔款项均错误支付至被告公司账户。扣除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00,000元,多支付了38,700元。该38,700元构成被告不当得利。         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正式用电工程施工达成《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900,000元,原告已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尚有300,000元未结算。原告通过吉林市国库支付中心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3月5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700元、320,000元。扣除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00,000元,多支付了38,700元。         另查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2814号判决中认定,被告于2019年3月5日收取的32万元系不当得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汇总表、汇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款为900,000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38,700元,多支付了38,700元。被告未到庭说明多接受该款的合法根据,且生效判决中已确认该款为不当利益,被告应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吉林市第四中学多支付的工程款3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