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金坛市。
第三人:**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17)吉0291执334号,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撤销对坐落于磐石市明城镇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建筑面积:153.47平米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欠***借款20万元,2016年9月份***用坐落于磐石市明城镇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建筑面积:153.47平米房屋顶账给***,是***和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去房管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当时***缴纳了契税,并将房屋交给了***。***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挂靠**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气外网工程,该房屋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顶账给**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房屋抵给***,之后***又将该房屋顶账给了***。
***认为,***实际交付了房屋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该房屋应当属于***所有,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称,***执行异议所说***欠***20万元,***是挂靠**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市**房地产电力外网工程,***将该**省磐石市明城镇XX号楼XX层XX号顶账给***,***并和***共同去房产所办理相关手续,当时***缴纳了契税并说实际占有。自2016年在高新法院***诉**公司,***胜诉。2018年3月12日***、***申请查封XX小区XX层XX号门市房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号334、335。2019年收到高新法院多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其中包括**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高新法院一审虹光公司只是委托***作为代理人,并未说该房产是***所有,而且也未拿出***所拿出的相关证据和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和***缴纳的契税,欠***20万元欠条,也没说实际占有该房产。2020年在中级人民法院说房产是***,并交出和**公司的收款收据,测绘报告。***在一审并没有拿出相关证据,纯属说谎,伪造证据。也没有说实际占有该房产。2021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说是***的房产,也没有说办产权登记,并没说实际占有,还说法人代表***下落不明办理过户不是他自身原因,为什么别人能办到房屋产权证,他没有办房产证,正因为***、***伪造证据,登记不了产权登记和办理房产证,从一审、二审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不难看出虹光公司与***、***漏洞百出,伪造证据,查封以后私自占有该门市房。***申请执行拍卖。2021年8月***申请执行异议书上说该房产是他所有和实际占有,纯属说谎。***说房产是他的,为什么和***都不知道XX号楼XX层门市房结构是XX层,XX所有的门市房都是XX层,如果房产是他的和实际占有,为什么自己都不知道门市房的几层。李、***是二婚夫妻,所谓欠款,也只能说明李、*****公司伪造证据,与法律而不容。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吉0291执334号。原告***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吉0291执335号,本院将两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吉0291执334、3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磐石市明城镇XX号楼XX号门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包括磐石市明城镇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房屋的执行。本院作出(2019)吉0291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磐石市明城镇XX号楼XX号门市房的执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吉0291民初833号,该案判决准许执行磐石市明城镇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门市房。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历经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苑小区项目坐落地块开发工作经过拆迁、建设,现已建成XX小区。拆迁、建设过程中最终开发建设单位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针对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最终裁判结果为准予执行案涉房屋。现***以***欠其借款,***挂靠**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该房屋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顶账给**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抵给***,***抵给***。从上述抵账过程看,第一手抵账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顶给**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抵账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是本案关键,直接决定后手抵账能否成立。显然,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定无法排除执行,故作为后手抵账亦无法排除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