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81民初448号
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客运站后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沈阳机床临江大华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