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峥,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金章竹木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运木料经销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61元,由上诉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