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251号
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水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其退还诉讼费后,因公司资金困难,无力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劲
审判员***
审判员任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