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初字第1号
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桥梁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不动产,不动产在太原市,依专属管辖规定,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约定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故约定无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立交桥工程,如产生争议,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本案不属专属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约定管辖协议有效,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5年1月26日。
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略):双方合同约定,由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立交桥工程,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协议无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双方合同约定,由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立交桥工程,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协议无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董: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协议有效,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杨: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协议有效,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评议结果:少数服从多数意见,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初字第1号
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桥梁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由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立交桥工程,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协议无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5年1月16日。
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略):双方合同约定,由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立交桥工程,产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协议无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董:
杨:
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