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
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鹰,该公司监事。
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长春市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
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
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人民币770224.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等
额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人民币770,224.86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