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禹华邦53栋1**102室。 被执行人: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平大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执8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