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