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红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3民初986号
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开宇街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娇雪,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文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震宇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更明。
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804.27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存储的帐号为071070201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804.2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且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账户名称为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账号为071070201xxxxxxxxxxxx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804.27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盈科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804.2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先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雅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