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21执保47号
申请人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强恩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丁伟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广英的银行存款及工资卡在价值42万元予以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对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强恩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42万元为额度进行冻结,实际冻结119,523.82元。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基本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左字森
书记员 聂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