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6468号
原告:沈阳沈变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一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178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开宇街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319234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沈变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并向原告下达《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沈变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