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29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投资回报款2589566.0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139元和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和车辆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2)吉0291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吉X**号汽车车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昌邑区XX路XX号XX座展馆、建筑面积1094.3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昌邑区XX路XX号牌楼门、建筑面积89.6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昌邑区XX路XX号XX座展馆、建筑面积903.3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昌邑区XX路XX号楼、建筑面积81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船营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17772.2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船营区XX乡XX村、建筑面积773.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船营区XX乡XX村、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了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市船营区XX乡XX村、建筑面积19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房籍。由于未实际扣押到所查封的车辆,查封的房屋均属于轮候查封,所以本院暂时无法处分。 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公司有履行意愿,但是受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确实没有还款能力。被执行人城建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除发现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具备处分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