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21】第0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经线下核查被执行人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手机短信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202执恢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