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1元,减半收取6900.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