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45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家彤,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家彤,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家彤,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请求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请求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9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