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依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吉01民终5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民终5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