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和德遵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79-1号16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
第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农哈公路西侧工业园区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和德遵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