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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和德遵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和德遵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79-1号16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 第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农哈公路西侧工业园区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和德遵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