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418号
原告: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付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原告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