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621执保17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723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解除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执18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要执行的执行款7,311,468.00元或同等价值的执行物的扣留;二、解除对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抚松县抚松大街东景天路南侧的新天地购物中心的130号、134号、408号、409号、410号、411号、412号、427号、428号、429号、430号、431号、433号、443号、503号、506号、507号、508号、509号、510号、513号、514号、531号、532号、533号、534号、535号、536号、537号、538号、539号商铺,共计31户商铺的查封;三、解除对抚松县北岗鸿泰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岗镇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006963号房屋的房籍(房屋所有权人为抚松县北岗鸿泰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幢号为2-335,建筑面积为67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综合市场)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执18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要执行的执行款7,311,468.00元或同等价值的执行物的扣留;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解除对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抚松县抚松大街东景天路南侧的新天地购物中心的130号、134号、408号、409号、410号、411号、412号、427号、428号、429号、430号、431号、433号、443号、503号、506号、507号、508号、509号、510号、513号、514号、531号、532号、533号、534号、535号、536号、537号、538号、539号商铺,共计31户商铺的查封;二、解除对抚松县北岗鸿泰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岗镇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006963号房屋的房籍(房屋所有权人为抚松县北岗鸿泰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幢号为2-335,建筑面积为67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综合市场)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723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723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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