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82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建设街113-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67323586

法定代表人杜春利,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景慧,男,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单位分公司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50593330

法定代表人李丰茂,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宏,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务部长,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956,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于2019年8月14日、10月8日、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一处门市房和一辆车外,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九辆车已被另一执行案查封,不适宜执行,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按期申报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中  海

审判员 吴  永  军

审判员 朱  俊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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