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执异18号
案外人:刘馨阳,女,1992年3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城内街二委十五组。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馨阳对本院(2017)吉06执18号之九执行裁定查封位于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131号、132号商铺的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刘馨阳以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馨阳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馨阳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刘士民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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