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3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杜春利。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张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抚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芮海宏
审判员 寇承魁
审判员 孙百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耘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