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621执保16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我院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对位于抚松县抚松大街东景天路南侧的新天地购物中心的162号商铺(产籍号:8855010-010-0254-010XXX,面积36.2平方米)、175号商铺(产籍号:8855010-010-0254-010XXX,面积36.64平方米)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2017)吉0621执保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位于抚松县抚松大街东景天路南侧的新天地购物中心的162号商铺(产籍号:8855010-010-0254-010XXX,面积36.2平方米)、175号商铺(产籍号:8855010-010-0254-010XXX,面积36.64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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