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2017)吉06执18号之二和之十四执行裁定书中部分房屋查封拍卖的异议申请。
本案审查过程中,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对(2017)吉06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曾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该案向省院复议,对(2017)吉06执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中拍卖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的门市房110号有异议,在案外人异议案件中一并解决,故申请撤回本案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孙启鹏
审判员***
审判员王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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