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科技城三楼C-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名下的两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北、亚泰大街以东、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B9幢103号、建筑面积253.28平方米及B9幢104号、建筑面积253.28平方米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