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95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省长春科技城三楼C-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承担。
审判长许勇花
审判员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