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94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省长春科技城三楼C-88号,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负担。
审判长许勇花
审判员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