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焦自中与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3民初4899号
原告:焦自中,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科技城三楼C-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焦自中与吉林省鑫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焦自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自中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