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民初6206号
原告: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陈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高宝玉,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