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80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及案件受理费14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丰白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0万元。执行费30546元被执行人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