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营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营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民执字第1474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营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营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前郭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前营子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373886元及利息诉讼费3455元执行费55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