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2民初576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张喜雨,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26757272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敬轩,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冯敬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提供冯敬轩准确住址及法人信息,致使被告不具体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本院退回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