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与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公用事业局、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辽源市东南塑业制造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北山。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城市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长寿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财富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刚,该单位主任科员。
上诉人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源通信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辽源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局)、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2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确认被上诉人城投公司、公用事业局、开发区管委会侵权事实成立,并支持上诉人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12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辽源市南部新城通信管线工程,并于当年11月30日完成了第一期工程;2015年,因开发区管委会重新规划南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建设的通信管线工程被公用事业局组建的、现由城投公司主管的“管廊办”全部拆毁,后经辽源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委托评估,认定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工程造价9,373,904.00元。前述事实,开发区管委会于2017年1月20日以辽经开发(2017)4号《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因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进行的项目系民营自投,故与城投公司、公用事业局、开发区管委会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并非行政管理相对人,城投公司、公用事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故意损毁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建设工程直接构成侵权,本案诉讼完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提起的第一起诉讼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驳回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第一次起诉,但未依法释明应当采取哪种救济途径主张权利;本诉案由为侵权纠纷,且增加了被告,与第一次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案由不同、被告人数和责任承担不同、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同,本案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起诉,且未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采取哪种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属裁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曾起诉请求判令开发区管委会赔付其被损毁的通信工程价款9,373,904.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吉0422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驳回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起诉,该民事裁定现已生效。本次诉讼中,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请求判令城投公司、公用事业局、开发区管委会赔付其被损毁的通信工程价款9,373,904.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诉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且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就已经提起的诉讼请求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前诉与后诉的请求权基础相同,应认定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故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本案性质为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根据其所举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1月20日辽经开发(2017)4号《关于对南部新城建设损毁通信管线工程予以补偿的请示》主张本诉请求,但该《请示》所载内容体现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所主张的通信管线工程系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过程中出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建设需要而拆除,故该拆除行为系城市建设拆迁行为,所引发的争议系拆迁纠纷,非侵权纠纷;另外,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但无证据证明城投公司、公用事业局、开发区管委会系侵权行为人。二、本案诉争内容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案涉拆迁工作事前未与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进行协商、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故拆迁主体与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未缔结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关系仍属于行政管理与相对人关系;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本案诉争应由政府机关确定应否补偿及相关补偿标准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补偿问题应由政府机关与相对人协商或由政府机关决定,并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论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建勇
审 判 员 车全庆
审 判 员 王诣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民秀
书 记 员 王 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