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诉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行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26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北山。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1485号。
法定代表人孙弘,辽源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雷铭,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洪军,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公司)诉被上诉人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源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辽源市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成立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廊办)在辽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2016年9月12日,经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辽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辽源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加挂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中心牌子,同时增加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线设施档案及信息管理等职责;辽源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辽源市公用事业局(现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于2015年6月25日开始挖土方,辽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临时安排市政集团先期施工,管廊办于同年8月中旬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将利源公司、合瑞公司预埋的通信管线损毁,现利源公司、合瑞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辽源市政府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辽源市政府成立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辽源市公用事业局(现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辽源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地下管廊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具体负责管廊项目施工等方面具体工作,其本身即具有城市基础建设等公用事业职能;辽源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加挂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中心牌子并取得了辽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受辽源市公用事业局委托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等职责。管廊办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将原告预埋的通信管线损毁,实际是其受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行为,应当由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责任。原告起诉市政府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二)、(四)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合瑞公司、利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合瑞公司、利源公司。
上诉人利源公司、合瑞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辽源市政府承担。主要理由是,1.辽源市南部新城由辽源市政府开发建设为人所共知;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辽经开发[2017]4号文件《关于对南部新城建设损毁通信管线工程予以补偿的请示》,确认了上诉人投资建设的案涉通信管线工程经辽源市政府同意;针对上诉人被损毁的通信工程,开发区管委会报请辽源市政府落实资金予以补偿;作为临设机构的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地下通信管廊时损毁上诉人投资建设的地下通信管线工程的事实,向辽源市政府做汇报;辽源市南部新城建设项目指挥部对被损毁案涉通信管线工程的损失数额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赔偿事宜后,向辽源市政府报告说明情况;开发区文件确认了由辽源市财政局委托评估鉴定部门,对被损毁的通信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上述事实都指向了损毁上诉人投资建设通信工程的责任主体为辽源市政府,上诉人是当然受损主体。故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为适格主体。2.2012年6月,根据辽源市政府“先上车后买票”建设辽源市南部新城的招商引资精神,上诉人经辽源市政府同意,计划投资3600万元资金建设吉林省辽源市南部新城通信管线工程,并于当年11月30日完成了一期工程,工程造价1400余万元,竣工工程尚未投入使用。2015年,辽源市政府重新规划建设南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同年8月上诉人建设的通信管线工程被辽源市政府成立的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管廊办”全部损毁,后经辽源市财政局委托评估,评估结果被损毁的通信工程造价937.3904万元。上述事实有一系列文件、请求、评估报告等书证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果关系明确,辽源市政府应予以赔偿。3.“管廊办”系辽源市政府2015年4月成立的临设机构,2016年9月加挂了牌子即由原“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变成了“综合管廊管理中心”,2018年3月,“综合管廊管理中心”取得了法人资格并隶属于现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裁定将“管廊办”于2015年8月损坏通信工程的责任,一下推给了近4年之后才成立的“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被上诉人辽源市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辽源市政府成立辽源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辽源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地下管廊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具体负责管廊项目施工等方面具体工作,管廊办实为受辽源市政府委托从事地下管廊的建设和管理,相关责任亦应由辽源市政府承担。2015年8月管廊办指挥建设单位拆除案涉通信管线时,其职能并未转由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且为解决通信管线损毁补偿问题,辽源经济开发区曾向辽源市政府进行请示,辽源市政府也曾两次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亦说明相关问题属于辽源市政府的职权范围,故原审认定利源公司、合瑞公司应当以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适用法律有误。辽源市政府作为被告主体适格,本案应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原审行政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行初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卢增鹏
审 判 员 王翼博
审 判 员 孔德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桐
书 记 员 焉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