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4行初2号
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人民大街26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董事长。
原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北山。
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辽源辽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源市人民大街1485号。
法定代表人孙弘,市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利,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曾提起民事诉讼,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申诉审查中,审理本案件的处理须以上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屈永国
审判员 张 闯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宿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