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与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22民初1035号

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源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嵩,系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北山div>

法定代表人:郭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嵩,系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地址: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财富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宏生,系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山,系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局长。

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赔付原告被损毁的通信工程价款937.390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二原告共同投资建设辽源市南部新城通信管线工程,并于当年11月30日完成了第一期工程,因被告重新规划南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将原告建设的通信管道全部拆毁,后经被告委托评估,认定原告的工程造价937.3904万元,并承诺筹措资金给予原告赔偿。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以辽经开发(2017)4号《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的形式予以了确认,但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做出答复,故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文件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其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对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2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一璇

人民陪审员  田亚芹

人民陪审员  解德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