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342号
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苇沙河镇错草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北山(原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临江市发合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