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2712号
原告:**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江南乡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省**市**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迎龙佛手山文化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丰满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闫国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村法律顾问。
原告**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市迎龙佛手山文化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龙公司)、**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迎龙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丰满区人民政府给付荒山土地补偿款2347000元及利息1336834元(暂计,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因***欠消防公司修路款,双方签订荒山转让合同,***将位于***四队吉丰西路西侧面积为62000平方米的荒山使用权转让给消防公司。2007年,迎龙公司的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规划时,消防公司所有的荒地有60000平方米被列入项目用地范围。**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白山乡人民政府)应迎龙公司的委托,多次与时任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最终确定补偿价款为每平方米60元,共计3600000元。消防公司共收到补偿款1253000元,余款2347000元至今未付。**学于2011年5月去世。后消防公司得知,上述土地已被丰满区人民政府实际征收,现为迎龙公司的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用地。故消防公司诉至贵院。
丰满区人民政府辩称,1.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征收消防公司土地,至消防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2010年2月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征用消防公司位于***四队的41000平方米土地,协议价格为每平方米33元,合计1353000元。2010年2月20日,丰满区人民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给付消防公司1253000元,另通过小白山乡人民政府给付消防公司100000元。丰满区人民政府已将全部土地征收补偿款给付消防公司,不拖欠任何款项;3.对土地征收及补偿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故应依法裁定驳回消防公司的起诉。
***述称,消防公司曾为***修筑青山村至***之间的公路,村里无力支付修路款,便与消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用位于***四队吉丰西路西侧荒山中的20000平方米抵顶修路款,余29000平方米消防公司应付250000元,并负责一切赔偿及各项费用,但至今消防公司尚未给付***250000元。
迎龙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因***拖欠消防公司修路款,***将位于***四队吉丰西路西侧约61000平方米左右(未进行实际测量)的荒山抵顶给消防公司,其中20000平方米荒山用以抵顶修路款,剩余面积的荒山由消防公司向***交付土地转让金。
2009年9月17日,小白山乡人民政府向迎龙公司发送《关于尽快履行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占用闫永军、***(应为***)土地有关程序的函》。该函载明:“在2007年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规划时,我乡***区域的闫永军11000平方米果园,***61000平方米荒地被列入项目用地范围。……目前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进展顺利。我们认为,对占用闫、*二人土地及林地的补偿事宜应尽快解决,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特函商以下事宜:1、……其中***60000平方米,……。2、……***(60/平方米),3600000元;……。3、如果继续搁置闫、*两块土地补偿问题,不仅影响闫、*的土地使用效益,而且极有可能因土地市场行情的波动,使以前谈好的补偿价格产生动摇和反复,一旦如此将会再次增加土地收储成本。4、望贵公司尽快准备好资金,并保证能够按与被占用土地方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以使此重要事情得以圆满解决。以上意见事关重大,恳请贵公司给与书面答复,并尽快决定。”
2010年2月11日,小白山乡人民政府向丰满区人民政府发送《关于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征收土地所需费用的请示》。该请示载明:“**市佛手山文化公园项目需征用**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四社的4.1万平方米土地。协议价格每平方米33元,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叁千元整(人民币1353000元)。……”
2010年2月20日丰满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给付消防公司征地补偿1253000元,给付小白山乡人民政府征地补偿100000元。2010年2月21日小白山乡人民政府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给付***。2010年2月20日***为***出具收荒地转让费100000元的收据一张。
本院认为,消防公司主张征收土地6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丰满区人民政府则抗辩称征收土地4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33元,在审理中,双方均未能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即消防公司、丰满区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面积及补偿标准均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消防公司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6元,退还**市江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