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香水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孙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震宇街266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良,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