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639号
原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震宇街266号206。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东旭,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启健,吉林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路1588号92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春波,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