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湖光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新,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震宇街266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肿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肿瘤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肿瘤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