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2153号
原告: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香水村二社(村路与长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宇街266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0.00元,减半收取计1,465.00元,由原告长春市郁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