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绿民执字第6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给付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国民
审判员*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