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绿民执字第6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华硕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国民
审判员*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万晨